1、 所需材料如下:
1)外国公司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证件(注:复印后公证)或原件;
2)离岸公司所在地政府对该公司出具的信誉良好之证明原件1份(不属离岸公司则不需此项);
3)外国公司银行(为境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份;(此件可与前述第2条证明一并办理)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拟设外资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1份和一寸免冠照片8张;
5)拟设外资生产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拟设外资生产公司经营范围;
7)拟设外资生产公司注册地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签章)、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厂房平面图等。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2、 手续和流程:
查名→办理环境评估报告→办理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验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3、 手续办理时间:
1)查名:三个工作日;
2)环境评估报告:十个工作日;
3)批准证书:十二个工作日;
4)营业执照(需场地查看):十个工作日;
5)验资:五个工作日;
6)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个工作日;
7)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五个工作日;
8)税务登记及发票:十五个工作日(需由税务局勘察场地及税务培训后)。
以上办理时间供参考,实际以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4、 政府规费:
1)查名:180元人民币;
2)环境评估报告:3000元人民币;
3)批准证书:10元;
3)营业执照(含刻印章):5500元人民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及发票:1500元人民币;
5)验资:与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
以上以拟设外资公司注册资本14万美元计,政府规费为预估值,实际以政府部门收费票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