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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商标详细流程

来源:临港注册公司  时间:2019-04-01 10:08:27

  现如今在上海如果想要办理注册商标,需要的流程是什么呢?办理商标的注册一般有哪些程序?小编为你带来了“办理注册商标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1.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

  1.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2.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4.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6.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复审请求

  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注册证明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异议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办理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异议人自己办理。

  申请书件的准备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6、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代理人要求不一致的,应以代理人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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