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委托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
本办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指事代理记账业务介机构
本办所称委托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计业务单位
本办所称代理记账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县级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印制代理记账许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家律、行政规另规定外应符合列条件:
() 3名持计业资格证书专职业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具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固定办公场所;
(四) 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列材料:
() 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二) 业员身份证明、计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具备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持计业资格证书专职业员机构专职业书面承诺;
(四) 办公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计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