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二、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6、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