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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和注

来源:临港注册公司  时间:2017-09-02 15:18:00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现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对象:拟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申请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二、许可对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 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变更每证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6.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改变申请变更的,应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7.《餐饮服务许可》原件、复印件;

  8.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9.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变更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变更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变更餐饮服务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二、许可对象: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

  四、许可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规定, 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变更每证收取现场审评费50-200元。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食监科工作人员接到送交的申请材料当场签字确认后,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现场核查。

  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现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③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延续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延续的,由食品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延续餐饮服务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二、许可对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四、许可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三)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登报声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根据资料审查情况,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补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补发证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程序

  一、许可事项:《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对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四、许可收费: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听证时间、整改复查时间)

  七、许可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一式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7-620423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受理申请决定。

  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补正:食监科工作人员根据本局制定的标准比照申请材料,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按要求补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根据资料审查情况,食监科工作人员和科长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①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3.工作时限:10工作日

  (三)监督

  1.岗位责任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①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②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④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⑵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⑶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食监科工作人员,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根据审定意见,同意注销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⑵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注销的,由食监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局行政公章,交市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⑷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⑹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3.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7-2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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