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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涉外税收

来源:临港注册公司  时间:2018-12-17 10:49:47

  外资公司涉外税收

  一、外资公司所得税

  (一)纳税申报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一是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二是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4.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接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人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而不论企业在年度内盈利或者亏损;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企业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业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会计账务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同国务院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凡末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保存15年。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企业缴纳税款,发生多缴纳税款需要办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二、外资公司增值税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 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计算机软件 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 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 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 退政策。

  (五)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心须同 时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 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进行清退。

  (六)对文到之日前已销售的软件产品,按原规定已申报的应纳税款不再予以调整。已开具普 通发票销售的软件产品也不得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外资公司营业税

  (一)专利技术是指经国家专利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和技术成果;非专利 技术是指未注册专利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三)对以存储介质为载体,但不记载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非计算机技术成果和技术秘 密的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可分别持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 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以及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 本和 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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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技术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作者:上海 | 发布时间:2018-01-23 17:36

  技术检测在现代很多的行业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现代协富的结果。上海自贸区是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在创业政策上非常优惠,因此也吸引了很多的投资者。那么上海注册技术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注册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一、上海检测技术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1: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测和节能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环境卫生检测、饮用水卫生检测、食品及包装材料卫生检测、消毒产品卫生检测(凭资质经营)和公共卫生、企业环境、环保节能领域内技术服务,劳保设备、环保节能设备及产品的销售。

  参考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民用建筑材料质量、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技术检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产品质量国际国内标准的咨询,企业产品质量检测咨询(除J纪),建筑能源审计,能效测评,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参考3:光学视觉检测、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光电产品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

  说明: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可参考以上样式,将主营范围最好写在前面。

  二、申办材料(与代理公司合作,由投资申办者提供)

  1、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联系方式;

  2、确定公司经营范围;

  3、想好确定5个以上备查公司名称字号;

  4、确定最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三、申办条件

  1、法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股民;

  2、公司经营范围都是允许经营的;

  3、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要求且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三、张江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

  1、用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用地,包括科研教育用地、孵化创业用地、产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方式和出租或批租价格上区别对待。

  并实行"前期低、后期高"的出租价格调节,以利于优胜劣汰,促使一部分缺乏技术或商业前景项目适时退出。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形成创新和创业的氛围,对先行启动的技术创新区用地,原则上实行零租金、低租金,或以土地开发成本价折算为一定比例的进区项目期权。

  对经营多年仍难以发展成长的孵化企业,则通过房(地)租金的调整,予以淘汰。对产业区的用地,原则上按市场机制供给和运作。

  2、融资政策。面对大规模建设和高强度投入,要充分发挥上海的金融优势,加强对张江的金融服务。张江开发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四个渠道解决。

  即:各级政府投资、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利用、境外资金引入。其中,中央和本市及浦东新区的政府财力,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大型科研设施的建设,以及建立优秀人才和项目的激励机制。要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园区内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

  如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放宽对创新型小企业融资的条件,保障园区内多种所有制的创新者和初始创业者能获取必不可少的启动或流动资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各类风险投资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项目的开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研发与教育。

  充分利用"上实"集团这一境外融资渠道,与张江共同组建高科技产业基金,并积极尝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支持境外风险投资公司直接投资园区内高科技项目。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本市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转让和交易。

  支持注册于张江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再筹资和资产重组,并鼓励国内及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重点向注册于张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倾斜。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尽早建立上海证交所高新技术板块,并支持注册于张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市。探索建立与香港创业板的合作关系,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3、财税政策。

  首先,明年浦发基金的安排和使用要向张江园区倾斜。

  其次,争取使张江高科技园区享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同等的财税政策优惠。同时要争取对张江园区内的企业试行按"消费型"增值税计征办法征收增值税,即允许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在纳税时予以抵扣,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设备更新。

  第三,在张江园区内的中央、市属企业留给地方的税收超基数部分继续全部留给浦东,主要用于张江园区的开发建设。第四,对技术创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在创业和孵化阶段实行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第五,对应于知识、技术要素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按《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以政府奖励形式给予返还。

  4、人才政策。要积极探索建立具有足够吸引力和凝聚力的人才政策。本着鼓励在张江科技致富和创新创业致富的宗旨,园区内的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决定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的分配方式和分配额度。海外留学生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入园区创业,可优先列入上海"白玉兰基金"计划。结合实施多种形式的创业者资助计划对高层次、高科技人才提供廉价房。对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人才,可采用初期一定年限内低房租的办法,吸引他们来张江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智力劳动和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5、涉外政策。在境内外人员出入境管理方面,对园区内单位确属需要出国、出境人员,可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政策。因公出国和赴港澳时,在申办护照、通行证及办理签证手续上,可实行"急事急办",条件具备时可实行"即到即办".

  对园区内单位邀请境外人士需报批事项,可"急事急办",并对境外申请人核发一定期限的多次入境签证。在海关政策方面,原则上,对涉及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货物进出口监管及关税征收,可通过专题研究专题解决,或作为个案"特事特办"等方式,实行有突破性的"先试先行".园区内高等教育机构、研发机构和实验室自用的进口仪器、试剂等科研设施及用品,可免征关税。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对园区内单位科研、生产急需的特殊进口货物,以及资信好的研发机构和企业进口货物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通关,凭保函放行,进口后再办理销保或征税手续。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此外,海关与园区内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实行计算机联网,实施EDI报关。

  6、公共服务政策。对企业、机构的开办迁入,均实行"一门式"服务。全面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网上张江"等信息化服务。对市场化运行的部分关键性公共服务机构,试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性特许经营,并相应给予非营利性机构费税减负等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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