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出资形式之技术、工业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一)技术、工业产权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用来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处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此外,用来出资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的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外国合营者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坟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二)其他财产权利
除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外,中外合作者还可以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根据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等物权、特许权、工艺流程、商品和商誉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权,除前面提到的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外,还规定有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权和动产的质权两类)等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经合法程序,均可作为外商投资士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