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行政许可法》等
办理对象及 范围:
需要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延续、变更、补发等手续的餐饮企业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业主)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安全管理员测试合格证明。
6、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7、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8、餐饮服务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租凭的还需提供租赁证明原件);
9、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如食品加工场所布局有变动,需提供新的平面布局图。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除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置;
(4)新增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备选项)。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在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1、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报告;
2、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晨报、宜春日报之一登载遗失声明的媒体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主动申请注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报告(说明原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经办)。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1、餐饮服务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2、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制订封面,编制目录,整理成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窗口人员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及发证。现场审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审查未通过的,提出改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复查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出具《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